問題編號:[178168]
問題標題:暫時進出口退保證金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您好,我這里是一臺監測儀暫時進出口,空運進鎮江再由上海浦東空運出,現在已經出口完畢并退單,我們憑原進口報關單和出口報關單以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鎮江海關出具的“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以及“暫時進出口貨物清單”等文件去鎮江海關退保證金,鎮江海關審單中提出我們應該在 “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中應注明出口報關單號和出口日期并由上海海關蓋驗訖章,(由報關行調出2011年7月1日的157號試行的文,其中12頁上明確指出在“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準決定書”中是需要蓋驗訖章的。)但是上海認為有報關單就已經可以證明已經出口了, 不予蓋章辦理。兩邊海關各執一詞,眼看就要過退保證金的時間了。請問老師我該怎么處理。萬分感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這里是北京海關。建議您咨詢主管地海關或海關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