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5069]
問題標題:有關最不發達國家優惠關稅產地證后發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從孟加拉進口一批鞋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我司要求國外辦理了產地證,但是依據孟加拉辦理產地證的流程,只能在船開后依據提單辦理產地證。即簽發日期在船期之后,無法滿足條款里頭要求在出口前或出口時簽發。因此,我司咨詢了有關部門后,將產地證寄回孟加拉補蓋補發章。請問海關能承認產地證加蓋補發章,能否給予免關稅?針對此情況要如何辦理產地證才能夠順利地免關稅清關?請給予回復,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原產地證由簽證機構在貨物出口前或者出口時簽發。就你所述這情況,原產地證書在裝運后再簽發,可以向海關作書面說明原因,其次,如該證書已由簽證方加蓋補發章,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最不發達國家特別優惠關稅待遇進口貨物原產地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等相關規定,可以予以享受協定稅率。如在產地證認定期間,可以向海關申請擔保驗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