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6283]
問題標題:異地加工貿易再次補充
問題內容:非常感謝貴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問題的回答,這兩天我們又查閱了一下相關文件,對于分公司來說,按照海關總署令第12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8號的規定,是無法在海關進行注冊的,在海關總署令第74號第十一條中“經營單位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關區,但屬同一法人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的,可比照上述規定辦理。”另在互聯網查閱資料時,發現有新聞報道,在南京關區及廣州關區都有這樣實際操作過的案例,我想問一下,按照海關的監管和企業的實際情況來說,我們是否可以開展異地加工貿易,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95號)第三條的規定,“加工企業是指接受經營企業委托,負責對進口料件進行加工或者裝配,且具有法人資格的生產企業,以及由經營企業設立的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相對獨立核算并已經辦理工商營業證(執照)的工廠”。因此貴公司雖屬于分公司,但如果滿足上述條件,也可以在海關登記注冊(海關總署令第127號和海關總署公告2005年第18號的規定均是針對報關企業的),有關海關登記注冊的相關手續問題,可咨詢企業管理部門。在辦理完登記注冊手續后,即可根據海關總署令第74號的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開展異地加工貿易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