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條海關當局中止放行
成員均應在符合下文之規定的前提下,采用有關程序,以使有合法理由懷疑假冒商標的商品或盜版商品的進口可能發生的權利持有人,能夠向主管的司法或行政當局提交書面申請,要海關中止放該商品進入自由流通。對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成員也可以規定同樣的申請程序,只要其符合本節的要求,成員還可以提供相應的程序,對于意圖從其地域內出口的侵權商品,由海關當局中止放行。
第五十二條申請
凡申請采用上文第五十一條之程序的權利持有人,均應提供適當證據足以向主管當局證明,依照進口國法律對其知識產權的侵犯,已經不言而喻地存在;同時還應提供使海關當局可以及時識別侵權商品的有關該商品的足夠詳細的說明。主管當局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申請人是否已經接受其申請,如果由主管當局決定時間,則還應將海關采取行動的期限通知申請人。
第五十三條保證金或與之相當的擔保
1.主管當局應有權要求申請人提供足以保護被告和該主管當局并防止申請人濫用權利的保證金或與之相當的擔保。這類保證金或相當的擔保不得不合理地妨礙上述程序的采用。
2.如果根據本節規定的申請,經海關當局依照非司法當局或非其他獨立當局的決定,中止了含有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布圖設計或未披露之信息的商品的放行,而經正式授權的當局未能在下文第五十五條所規定的期限內批準臨時救濟,而此時有關進口的一切其他條件又均已符合,則有關商品的所有人、進口人、或收貨人在提交保證金的前提下,應有權獲得該商品的放行,這一保證金數額應足夠保護權利持有人受到的任何侵犯。這一保證金的交付不應妨害權利持有人能夠獲得的任何其他救濟。應當認為:如果權利持有人未能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其權利提起訴訟,則當局應交還上述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中止放行通知
根據上文第五十一條對商品放行的中止,應立即通知進口人和申請人。
第五十五條中止放行期限
報關員考試 如果在向申請人發出中止通知后不超過10個工作日的期限內,海關當局未被通知除被告之外的當事人已經就判決案件的是非提起訴訟,或未被通知經合法授權的當局已決定采取臨時措施延長對該商品的放行中止期,則該商品應予放行,只要進口或出口的一切其他條件均已符合;在適當場合,這一期限可以再延長10個工作日。如果已提起判決案件是非的訴訟,則在合理期限內,根據被告的請求,應進行復審,包括給被告以陳述的權利,以便確定是否應修改、撤銷或確認這些措施。盡管有本條上述規定,如果依照臨時司法措拖執行或繼續中止放行,則仍應適用上文第五十條第6款。
第五十六條對進口人及商品所有人的賠償 北京報關員考試
對于誤扣商品造成的損失、或按照上文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已放行的商品因扣留而造成的損害,有關當局應有權責令申請人向該商品的進口人、收貨人及商品的所有人支付適當補償。
第五十七條檢查權及獲得信息權
在不妨害對秘密信息給予保護的前提下,成員應授權主管當局為權利持有人提供足夠的機會請人檢查海關扣下的任何產品,以便證實其權利主張。該主管當局還應有權向進口人提供同樣機會以請人檢查任何該產品。如果案件確系侵權已有定論,則成員可授權該主管當局將發貨人、進口人及收貨人的姓名、地址以及有關商品數量等信息提供給權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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