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3602]
問題標題:總公司與分公司結算問題
問題內容:老師,你好!目前我司有分公司B,C(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實行財務相對獨立核算且已辦理工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相關免稅進口件或進口設備均由獨立法人的總公司A統一采購。為了滿足地方稅收管理的需要(根據增值稅征收的相關規定:由貨物生產所在地稅務機構征稅),總公司A進口免稅料件或設備后,需要與分公司B,C之間以開票結算往來方式進行免稅進口料件和設備的內部結算,請問這種內部結算行為屬于減免稅管理辦法中“擅自轉讓,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行為嗎??盼老師予以指點,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署令179號第三十條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需要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應當事先向主管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批準,減免稅申請人可以按照海關批準的使用地區、用途、企業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本條第一款所稱移作他用包括以下情形:一)將減免稅貨物交給減免稅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單位使用;二)未按照原定用途、地區使用減免稅貨物;三)未按照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使用減免稅貨物的其他情形。除海關總署另有規定外,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將減免稅貨物移作他用的,減免稅申請人還應當按照移作他用的時間補繳相應稅款;移作他用時間不能確定的,應當提交相應的稅款擔保,稅款擔保不得低于剩余監管年限應補繳稅款總額。“擅自”是指“未經海關允許”。減免稅設備的使用人應該是設備免表的申請人。如有未竟事宜,請撥打1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