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199]
問題標題:不作價設備
問題內容:關員你好,我司前身是來料加工廠,2008年底轉型為獨資企業。我司現在還有一批尚在監管期的不作價設備。按今年海關總署7號公告,我司準備把此批不作價設備全部轉入獨資企業作為投資額出資處理。但我司在整理資料時發現有一票報關單的貿易方式打成了:加工貿易設備(0420),正確應為不作價格設備(0320)。報關日期是2008年7月,是我司前身來料加工廠以不作價手冊申報進口的。現咨詢主管海關鳳崗辦事處,他們的答復是只能按7號公告執行,即這份報關單不能做為出資處理。請問: 1.我司該如何處理這份報關單所列設備?有何補救措施? 2.我司是否可以提前解除,補交相應進口稅金及證件后再作出資處理? 3.此種情況下解除監管,完稅價格如何計算呢?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 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7號,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間已由來料加工廠整體轉型為法人企業的,對已結轉到法人企業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不作價設備,準予作為投資處理,免予補繳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上述不作價設備須符合“在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已經辦理了加工貿易備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報進口尚在海關監管期限內”的條件,公司在申請辦理來料加工企業轉型升級減免稅時,須向海關提供符合規定的報關單等單證,對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海關無法予以辦理相關減免稅審批。對你公司所遇情況是否能提前解監處置,請詢加貿手冊管理部門;對解監后能否作為出資對待,請詢外經貿管理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完稅價格公式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