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74326]
問題標題:續[174278]外發加工“集中審批”承攬企業是否一定要在海關注冊備案?
問題內容:你好,多謝海關的回復。但我仍不太明白回復中有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51號規定,企業申請開展外發加工業務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規定,提交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必要材料,外發加工的承攬企業無須在海關注冊備案。”中的前面提到“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和外面的“外發加工的承攬企業無須在海關注冊備案。”2者應該如何理解?關鍵就是承攬企業要不要在海關注冊備案,取得海關編號?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第三條第十款“承攬企業須經海關注冊登記”的規定,是指企業申請外發加工時,需向主管海關提交承攬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簽章確認的承攬企業生產能力狀況等必要材料,并非指需要在海關注冊備案,取得海關編碼。所以,外發加工的承攬企業無須一定在海關注冊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