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工作越發顯得十分重要。針對國內企業,更為關切的問題是如何守護好我們已有的財富,不讓現有的無形資產因為我們對國際規則的疏忽而遺失掉;同時,我們還要做好充分的知識準備以防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借鑒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的成功經驗,將國際共同遵守的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納入企業組織管理戰略之中,是國內企業迎接新的挑戰,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促進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和經濟結構的調整與升級所需要的。 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組織結構 國外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一般直屬總公司經理管轄,是企業中技術與經營兩個部門的支撐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技術部、經營部共同組成企業的核心,與生產部、財務部一道組建成企業最高層組織管理機構。如IBM 公司、三菱公司和東芝公司以及拜耳公司均屬于集權管理的組織機構。
⑴IBM公司的集權管理組織機構。IBM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其職責是負責處理所有與IBM 公司業務有關的知識產權事務,如專利、商標、著作權、半導體芯片、布圖設計保護、商業秘密、字型及其它有關知識產權的事務。知識產權管理總部內設兩大部:法務部和專利部。法務部門是負責相關法律的事務;專利部門負責專利事務。專利部下設5個技術領域,每一個領域由一名專利律師擔任專利經理。
由于IBM公司是一個跨國集團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美國本土主要設有研究所,在歐洲、中東、非洲地區、亞太地區設有其分支機構。若沒有設置分支機構的國家,或是由該地區各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代理人管理;或是由鄰近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負責,如亞太地區未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國家,由日本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管理。IBM知識產權總部對全球各子公司知識產權部門要求嚴格,除向總部做業務報告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識產權分部要執行總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政策,并接受總部極強的功能性管理。
IBM 公司的基本戰略是確保其活動的自由,即在開發、制造、買賣產品的活動中沒有阻力。依據這一戰略思想IBM 每年花費其總收入的一成以上用于研究開發活動,年申請專利約有六、七百件;自1950年至今,IBM 每月自行出版技術公報,在技術公報中公開未申請的發明專利就有8000件以上。一方面說明其申請專利采取有選擇慎重的態度,另一方面說明其巧施文獻公開的戰略,以阻止他人申請該專利的目的。
⑵三菱公司的組織機構。三菱公司設有知識產權總部,下設專利部、涉外知識產權部和策劃處三個部門。專利部與研究發展部門關系密切,負責協助研究人員和技術人員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公司權利、防止本公司侵害他人權利,并設立駐外人員,負責駐在地的專利申請與訴訟事宜。策劃處負責制定公司內部與知識產權相關規定,監督知識產權的管理實施,以及分公司關于企業間知識產權的支援等事宜。涉外部負責公司知識產權的運用、對外交涉、訴訟與侵害協調的工作。
⑶東芝公司的組織機構。東芝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是由知識產權本部和四個研究所、11個事業本部,及在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下屬分別設置專利部、科、組共同構成。本部內設7個部門,分別是:策劃部,負責推動全公司的中長期知識產權策略,管理知識產權行政事宜;技術法務部,負責處理知識產權訴訟事宜;軟件保護部,負責軟件著作權的登記、運用、補償事宜;專利第一、二部,負責統籌管理技術契約工作;專利申請部,集中管理國內外專利申請事宜;設計商標部,負責設計和商標的申請、登記;專利信息中心,負責管理專利信息,建立電子申請系統。
各研究所和各事業部配置知識產權部,直接隸屬于負責技術工作的副所長或總工程師,主要擔負該研究所、事業本部的知識產權行政事務,并負責從產品研究開發初期的專利發掘、專利調查、制作專利關系圖到國內外專利的申請等所有業務。
⑷德國最大的化工企業之一拜耳公司。它設有專利委員會和專利處,二者是平行的組織機構。專利委員會由生產、科研、技術應用和專利處聯合組成,其職責是:①分析判斷哪些發明項目可以向國外申請專利;②去哪個國家申請;③對已獲權的專利進行管理;④根據專利項目登記表,決定哪些項目的專利權需要維持,哪些可以放棄。
專利處受公司總部直接領導,下設兩個科,一個專利科,另一個是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專利科的主要職責:① 申請專利直至授權專利的管理;② 申請專利前和產品投放市場前的專利信息的調查,若發現相同技術,就設法買下他人的專利權;③ 處理專利糾紛,一是協商解決,二是通過訴訟裁決;④ 業務上與各級法院有聯系。
許可合同和技術協調科共有8人組成,負責許可合同工作,包括專利許可、技術秘密及技術合作。日常管理工作主要有:① 接待技術許可詢價,組織許可談判、簽訂有關合同;② 技術合作,與需要使用拜耳公司技術的公司簽訂使用合同書。
各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職責大同小異,其基本職責可歸類分為10項:① 專利情報管理工作;② 發明挖掘工作;③ 申請專利工作;④ 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⑤ 管理專利權;⑥ 處理專利糾紛;⑦ 商標等其它知識產權的綜合管理;⑧ 發明獎勵工作;⑨ 專利教育工作;⑩ 與專利事務所或律師進行聯系。
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的比較 知識產權作為公司的經營資源,專利部要有效地開展各項業務,需要有足夠的經費給予支持,企業的研究成果如若不能得到完善的保護,實際上是浪費研究投資和開發經費。這一思想是IBM公司、日立公司、佳能公司的共識。國外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體制大致分為三類:一類基本屬于層累制集中管理體制,如IBM公司;一類是分散管理體制,如東芝公司;另一類是按行列管理的體制,如佳能公司。其共性:不論是集中管理、分散管理還是行列式管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都是處于總公司管理層的核心位置中,與技術部門、經營部門密切聯系,將授權后的知識產權工作全部匯集在此統一管理,成為總公司的智囊部門。
⑴集中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全公司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按照統一的知識產權政策進行運作,最大限度地保護總公司的整體利益,在開發、制造、買賣產品的活動中能夠工作順暢,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的移轉、授權、再授權的管理方式上。也就是說研究開發的費用由總公司預付給子公司,專利權與授權后的所有事宜全部由總公司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統籌負責,如IBM公司。
⑵分散管理體制的特點是:充分授權。充分授權的含義是在知識產權本部統一管理下的充分授權。分散管理是針對各研究所和委員會而言,其優點是各事業部及研究所根據產品特性限制專利申請件數,決定知識產權的預算。但取得專利權后,如何運用知識產權、處理糾紛、對外談判、提出異議等事務是由知識產權本部統一管理,如東芝公司。東芝公司除設有國內知識產權體系外,還設有海外知識產權體系,海外知識產權體系也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在華盛頓、西海岸設立專利事務所;一部分在歐美的子公司內設置知識產權委員會,負責制定當地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則,定期討論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本部則通過各委員會、研究會協調各事業部之間的聯系,同時,對各事業部負責知識產權工作的人選有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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