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7145]
問題標題:是否可以申請返修物品
問題內容:我公司2010年7月份進口馬達一批(電動輪椅專用),現因產品需升級,擬退回臺灣修理,完成后三個月內返回中國,請問此貿易是否符合“返修物品”代碼為1300的貿易方式,可以申請返修嗎?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一、監管方式“進出境修理物品”,簡稱“修理物品(監管方式代碼“1300”)”是指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貨物、物品。根據貴公司問題所描述的情況,可以使用監管方式“修理物品(監管代碼:1300)”申報出口維修;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關于出境維修的有關規定,貴公司在辦理通關手續時應當注意以下幾點:1、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的出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2、納稅義務人在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3、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建議貴公司進一步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24號)》的有關規定;三、以上答復供參考,具體請以現場執行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