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8350]
問題標題:行郵稅
問題內容:請問海關總署公告[2004]第7號中所指20種不予免稅“商品”,是僅指“貨物”,還是包括“物品”? 謝謝!
問題分類:[個人物品]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2010年 第54號公告中所指20種征稅“商品”,是指 “物品”。包括電視機、攝像機、錄像機、放像機、音響設備、空調器、電冰箱(電冰柜)、洗衣機、照相機、復印機、程控電話交換機、微型計算機及外設、電話機、無線尋呼系統、傳真機、電子計數器、打字機及文字處理機、家具、燈具和餐料等20種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