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5581]
問題標題:進料料件內銷的監管條件
問題內容:你好,我司是以進料加工方式經營生產充電理發器的港資企業,其中有1項物料"小型變壓器8504319000"是以“深加工結轉”轉入報關方式向國內供應商購進。現因業務需求,該項物料有小部份數量轉為內銷,因此需向海關辦理該項物料的“進料料件內銷征稅業務”。請問該項物料辦理“進料料件內銷”征稅業務需要提供“自動進口許可證”嗎?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拱北海關
答:你好.辦理料件內銷請按照《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剩余料件或者內銷用剩余料件生產的制成品,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內(含3%)、且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下(含1萬元)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由主管海關對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稅款緩稅利息后予以核銷。剩余料件屬于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環??偩旨捌涫跈嗖块T進口許可證件管理范圍的,免于提交許可證件。(二) 剩余料件金額占該加工貿易合同項下實際進口料件總額3%以上或者總值在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有關內銷審批規定審批,海關憑商務主管部門批件對合同內銷的全部剩余料件按照規定計征稅款和緩稅利息。剩余料件屬于進口許可證件管理的,企業還須按照規定向海關提交有關進口許可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