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6805]
問題標題:出境修理物品
問題內容:您好。請問1.以“進出境修理物品”報關出境時是否必須提供原進口報關單原件?2.非進口貨物是否能以“1300”報關出境維修?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進出境修理物品是指進境或出境維護修理的貨物、物品。本監管方式適用:1.各類進出境維修的貨物以及修理貨物維修所用的原材料、零部件。2.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珠澳跨境工業園區(珠海園區)、中哈霍爾果斯邊境合作區(中方配套區)的特殊區域內企業,與境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以及與境內(區外)之間進出的檢測、維修貨物。辦理出境修理貨物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辦理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進口申報手續時,應當向海關提交該貨物的原出口報關單和維修合同(或者含有保修條款的原進口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海關按照審定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有關規定和海關接受該貨物申報復運進境之日適用的計征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計征進口稅款。出境修理貨物應當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復運進境。因正當理由不能在海關規定期限內將出境修理貨物復運進境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復運進境。出境修理貨物超過海關允許期限復運進境的,海關對其按照一般進口貨物的征稅管理規定征收進口稅款。出境修理的,需提供原進口報關單、維修合同等必要單證。如是國產品出境維修,沒有進口報關單,但須提供維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