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6598]
問題標題:原產地證書,中轉香港時辦理‘無加工證明’需注明新舊封條號。
問題內容:你好,現在接到現場海關的通知,說從2月27日開始,經香港中檢換柜的貨物,在辦理中檢時,需由中檢注明原柜號,原封識號和新封識號。因為我們的貨物都是以散貨形式進口,在香港需拆柜與其它公司拼柜到黃埔海關,但我們已咨詢了香港中檢,他們說在中檢時只會寫上原柜號,新,舊封識號在實際操作中是沒辦法寫的,因為他們認證時,船公司還沒確定具體配哪個新柜。而我們在報關時也提供了頭程和二程的提單,上面已經是有齊,新舊柜號,新舊封識號等資料,但海關在審核產地證時說這樣不接受。 以上既然是海關的的統一要求,為什么海關不直接要求中檢公司呢?反而是只通知企業,但最終兩邊都不受理,而讓企業來承受享受不了原產地優惠和在香港中檢時產生費用的損失?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已將咨詢中所述情況向總署原產辦反映,正在研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