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65115]
問題標題:自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明書內容變更
問題內容:我公司2003年到海關辦理了注冊登記,2004年和2005年都通過了年審,之后企業的名稱、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等都做過變更(最后一次變更是在2010年9月10日),并未到海關變更過,那么“注冊登記證明書”變更需要提交什么材料?有些什么程序?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報關企業取得變更注冊登記許可后或者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單位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等海關注冊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批準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注冊地海關提交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辦理變更手續。辦理變更手續提交下列文件: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個人獨資、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2.《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復印件(限變更進出口企業代碼信息的提交); 3.企業章程復印件或者企業變更決議復印件(限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投資總額、投資者信息的提交); 4.稅務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限變更納稅人識別號信息的提交); 5.銀行開戶證明復印件(限變更銀行帳號信息的提交); 6.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復印件(限變更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的提交); 7.《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變更事項應在備注欄注明); 8.《報關單位管理人員情況登記表》(限變更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關業務負責人、財務負責人信息的提交)。程序如下:你司經辦持單位介紹信向注冊地海關提出申請,經海關審核后,由當地海關企業管理科向企業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注冊登記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