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5319]
問題標題:關于保稅材料比例
問題內容:您好,按海關要求,備案一本加工貿易手冊,其所組成的保稅材料價值需在30%以上才能簽合同. 假如我這本合同中,總的保稅料件符合這個要求,但其中一項成品,其所組成的保稅材料價值并不達到30%,比如是10%-20%,那我要怎樣簽到合同?審批的條件是什么? (注:當然如果這一項成品100%是國內購買,那就用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不用簽合同了.但有10-20%的材料又是轉廠的,那當然要與人家轉廠了) 請您回復,謝謝!
www.bgyedu.com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andylqh: 您好,有關問題答復如下:一、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加工貿易業務的審批機關是商務主管部門。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規定,加工貿易是指經營企業進口全部或者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下簡稱料件),經加工或者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如相關業務符合加工貿易管理有關規定并經商務主管部門批準的,經主管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以加工貿易方式申請手冊備案。三、企業在開展加工貿易業務過程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數量等,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量中予以扣除。具體可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有關規定或直接咨詢你司主管海關。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