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6528]
問題標題:兩用物項技術進口許可證
報關員培訓問題內容:我司為加工貿易企業,以深加工結轉進口的環氧樹脂,商編為3907300090,其主要成份為:雙酚-A型環氧樹脂占40%,稀釋劑丙酮占60%。轉出方公司在從臺灣進口丙酮時,已辦理了《兩用物項技術進口許可證》,丙酮商編為:2914110000,環氧樹脂是經過丙酮調配后制成的。 我司深加工結轉進口環氧樹脂時無需提供 《兩用物項技術進口許可證》,現因海關稽查,此物料出現溢倉,我司做后續補稅申報,海關審單中以要《兩用物項技術進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第六條:兩用物項和技術在境內與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或者在上述海關監管區域、保稅場所之間進出的,無需辦理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許可證。根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請問此物料做后續補稅申報進口時是否需要提供《兩用物項技術進口許可證》?當時深加工結轉進口時,無需提供《兩用物項技術進口許可證》,因溢倉,現做補稅申報,實際也是在境內的海關監管區域內,也應免辦理許可證, 我司如此理解是否正確?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考慮到易制毒化學品的特殊性,部分易制毒化學品屬于國際核查品種,商務部門需要依據核查結果核發許可證件,鑒此,對易制毒化學品做為料件內銷時,海關需按照《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管理規定》(商務部令2006年第7號),憑進口許可證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