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6933]
問題標題:海關稽查問題
問題內容:海關領導,您好!海關對我司近三年保稅和非保稅情況進行稽查。根據海關稽查結果,保稅料件的理論耗用小實際耗用的有122噸,理論耗用大于實際耗用的有43噸,海關要求正負差異均需補稅。根據我司實際生產情況,3年出口成品(折算成料件)約98753.57噸,122/98753.57=1.2%,這樣的差異在同行業中是非常小的了,是否也是要補稅的呢?海關對差異部份有沒有一個范圍呢?超出范圍和在范圍內的是不是都有要求要補稅呢?有沒有相關的文件呀?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www.bgyedu.com答:jiangyan800621: 您好!現將您提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1、關于短少保稅貨物的處理。短少保稅貨物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86條第12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18條第1款第3項的有關規定,需要移交海關緝私部門立案處罰;短少保稅貨物如果有正當理由,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6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追征或補征稅款。 2、關于盈余保稅貨物的處理。如果盈余貨物屬于在執行手冊且貨物在廠,且能說明盈余的正當理由的,則企業一般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等加工貿易監管的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內銷征稅、余料結轉、退運或放棄等,海關根據有關監管規定進行處理;如果盈余貨物所屬手冊已經核銷,且能說明盈余的正當理由的,則海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6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稽查條例》第23條的有關規定進行追征或補征稅款。 3、無任何條款規定差異很小可以不用補征、追征稅款。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稽查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等為海關執法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在互聯網或海關網站均可查閱。 因您在郵件中的表述很簡單,很多事實并不清楚,故只能做上述原則性回答。如果您對回答不滿意,歡迎聯系具體經辦海關辦理,或提供進一步詳細情況。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