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50259]
問題標題:已解除監管的免稅設備出口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于2005年免稅進口的兩臺設備,按海關規定,已于2010年自動解除海關監管。現由于業務需要,我司擬將此兩臺設備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經咨詢開發區海關,開發區海關回復因此兩臺設備原來屬免稅設備,為便于海關監管,我司需申請《海關解除監管證明》后,方可出口。但按對179令的理解,設備自動解除監管后,企業即可自行處理,企業僅需保留流向證明,以備海關稽查即可。因此,想咨詢海關專家,我司是否仍需申請《海關解除監管證明》?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179令第四十一條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要求將進口減免稅貨物退運出境或者出口的,應當報主管海關核準”,對海關監管年限外的減免稅貨物的出口,沒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