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7719]
問題標題:71129120能否作為副產品征稅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您好: 繼問題147214詢問,感謝海關予以的回復,我司按總署令111號含貴金屬的邊角料按"副產品"進行內銷征稅,根據商品歸類此副產品歸為71129120,請問可否進行副產品的內銷征稅?非常感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上海海關
答:副產品不是根據稅號確定的,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11號的規定,副產品,是指加工貿易企業從事加工復出口業務,在加工生產出口合同規定的制成品(即主產品)過程中同時產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規定應當復出口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的其他產品。是否確定為副產品,需要看你公司的進出口合同以及實際產品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