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2558]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倉單修改問題
報關員問題內容:您好: 我想咨詢一下進口貨物倉單申報后哪些地方可以修改,哪些地方不能修改只能刪除,還有哪些地方只能補錄。謝謝盼復!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司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進出境運輸工具負責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人、貨運代理企業、船舶代理企業、郵政企業以及快件經營人等艙單電子數據傳輸義務人(以下統稱“艙單傳輸人”)應當按照海關備案的范圍在規定時限向海關傳輸艙單電子數據。已經傳輸的艙單電子數據需要變更的,艙單傳輸人可以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以前直接予以變更,但是貨物、物品所有人已經向海關辦理貨物、物品申報手續的除外。在原始艙單和預配艙單規定的傳輸時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艙單傳輸人向海關遞交艙單變更書面申請,經海關審核同意后,可以進行變更:一)貨物、物品因不可抗力滅失、短損,造成艙單電子數據不準確的;二)裝載艙單中所列的出境貨物、物品,因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部分或者全部貨物、物品退關或者變更運輸工具的;(三)大宗散裝貨物、集裝箱獨立箱體內載運的散裝貨物的溢短裝數量在規定范圍以內的;(四)其他客觀原因造成傳輸錯誤的。因字段繁多,其他未竟事宜請詳見《海關總署2010年第70號關于調整及新增進出境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貨運艙單等電子數據格式的公告》和《海關總署2010年第77號關于發布進出境水運和空運運輸工具貨運艙單電子傳輸報文格式V1.1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