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2666]
問題標題: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吸收合并后海關相關手續的辦理以及保稅業務和減免稅設備監管的問題
問題內容:您好!A公司和B公司同屬一個集團下不同關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在海關注冊為進出口收發貨人,經營加工貿易保稅業務,現A公司將B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作為A公司的分公司繼續經營,無法人資格,財務相對獨立核算。請問: 1、吸收合并后需要辦理哪些海關手續?需要哪些申請資料? 2、B公司在被吸收合并前已經進口的保稅貨物能否在手冊核銷前結轉到吸收合并后A公司的手冊項下。海關總署2000年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與分立所涉及海關管理的有關事項的公告中的第四條:“在合并或分立前已經進口的保稅貨物尚未核銷結案的應按規定繼續辦理復出口手續或憑有效批件或許可證補繳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如何理解?可否理解為只可復出或補稅,不可結轉? 3、B公司的減免稅設備可否結轉到A公司,合并后減免稅設備由A公司的當地海關監管還是B公司的當地海關監管?謝謝!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關于明確加工貿易企業搬遷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B公司在被吸收合并前已經進口的保稅貨物可以在手冊核銷前結轉到吸收合并后A公司的手冊項下。另外,根據《進出口貨物減免稅管理辦法》規定,在海關監管年限內,減免稅申請人發生分立、合并、股東變更、改制等變更情形的,權利義務承受人應當自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0日內,向原減免稅申請人的主管海關報告主體變更情況及原減免稅申請人進口減免稅貨物的情況。經海關審核,需要補征稅款的,承受人應當向原減免稅申請人主管海關辦理補稅手續;可以繼續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承受人應當按照規定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變更或者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