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45036]
問題標題:關于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3號
問題內容:海關總署公告2010年第33號(關于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監管有關事項)第四條 進出口無商業價值的貨樣和廣告品準予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其他進出口貨樣和廣告品一律照章征稅。請問,具體規定是怎樣的?需要什么材料來證明進口的貨物確為無商業價值的貨樣和廣告品?謝謝。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您好 按照國際慣例,對于為推銷、展示其貨物,除了作為廣告品、貨樣以外,一般無其他用途或者價值很低的產品,一般認為其在商業上沒有使用價值,稱為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貨樣。例如。單只鞋、襪、手套,按其大小除展出外無其他用途的原材料及制品,按商業慣例粘附在卡片上或作樣品用的非貴金重材料制品,其每一尺寸或種類不超過一件者,用切片、打孔、做上不能磨滅的標記或者其他有效方法使之除展出外無其他用途的原料、產品或其制成品,或者每類只有一件且每件單價不超過一定金額的。以上僅供參考,以實際辦理通關手續時口岸海關答復為準。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