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6011]
問題標題:出口貨物部分退運進口,重新加工復出口。
問題內容:你好!我是河北的企業,我公司5月份出口服裝1500箱,由于品質原因,其中200箱要退回國內,由工廠返修后再出口,我們已與外商、工廠簽訂返修復出口協議。此票出口已辦理退稅。請問:1.進口退運時以何種貿易方式報關?(退運貨物還是修理物品),是繳納海關保證金放行嗎?已辦理出口退稅,用到稅務局補稅嗎?還用商檢局出具品質證書嗎?2.出口時以何種貿易方式報關?我認為:此200箱服裝進出境均用《修理物品》貿易方式報關,進口時繳納保證金,返修復出口后再退還保證金(不再向貴海關提供品質證書、稅務局補稅證明),請問這么報關可以嗎?請賜教!!!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天津海關
答:你好 1、依您所述,建議您按“修理物品”辦理,辦理進口通關手續需修理協議、繳納保證金,返修復出口后再退還保證金。2、如按退運貨物辦理,建議您參閱本網“津關通告”欄目 -津關公告2005年第10號。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