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31153]
問題標題:從東盟進口貨物,但FORM E的商品編碼和國內不一至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 您好! 我司計劃從馬來西亞進口貨物并有由馬來西亞官方簽署的FORM E. 但擬進口商品在馬國的商品編碼只有前四位與國內一致. 且馬來西亞官方只能按其商品編碼來簽署FORM E. 同時,我咨詢過廣州的現場海關, 回復是FORM E 的商品編碼的前6位與國內的一致才可享受關稅優惠. 1,請問一下, 遇到這種情況? 海關有什么途徑可以解決嗎? 2,如果馬來西亞官方可以在FORM E的備注欄另注明貨品在我國的商品編碼, 請問這樣是不是可以解決兩國商品編碼不一致的問題? 此原產地證是不是符合優惠關稅的要求了?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weiguoxian2006: 您好。根據海關總署令第108號的規定,中國—東盟自貿區原產地證書第7欄是填寫HS編碼的專用欄目,原產地證書“背頁說明”規定,原產地證書上的HS編碼應為進口成員國的HS編碼。因此,如果你公司提交的原產地證書不符合相關規定,則不能享受協定稅率。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