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4607]
問題標題:關于進口木薯做手冊生產乙醇結轉給第三方做乙酸乙酯出口的問題
問題內容:尊敬的海關老師,請教以下問題:能否用進口木薯做手冊生產乙醇結轉給第三方做乙酸乙酯出口的問題(乙醇屬于2009年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中的產品)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南京海關
答:您好!您的問題答復如下: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9年37號禁止類目錄調整的公告規定,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目錄的,凡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入,或從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經實質性加工后進入區外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進口商品管理。 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目錄的,凡用于深加工結轉轉出,或進入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加工生產的商品,不按加工貿.易禁止類出口商品管理。前述商品未經實質性加工不得直接出境。以上答復供參考,感謝您對南京海關工作的關心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