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2260]
問題標題:國內料件
問題內容:您好,海關總署令第168號第二十八條 規定經營企業因加工工藝需要,必須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應當事先向海關如實申報使用非保稅料件的比例、品種、規格、型號、數量,海關核銷時在出口成品總耗用量中予以核扣。我想請問下添加的國內料件含量比例點出口成品的3%,需要征稅嗎?有沒有相關的法規呢?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84023565:您好!根據《海關總署關于對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征收出口關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03年 第23號)第二款的規定“加工貿易項下出口應稅商品,如系部分使用進口料件加工的產(成)品,則按海關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關稅”。若貴公司生產出口的加工貿易成品屬于出口應稅商品,并在生產中使用了國內料件,則需按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國產料件占全部料件的價值比例計征出口關稅;若貴公司生產出口的加工貿易成品不屬于出口應稅商品,并按規定如實申報非保稅料件比例,則所使用的國內料件不涉及征稅問題。具體請查閱23號公告或咨詢你司主管海關。感謝您對海關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