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23151]
問題標題:外企進口公用汽車過戶
問題內容:請問外企進口的公用轎車想過戶給別的機構或個人需要多長時間及需辦什么手續?自進境之日起多長時間可以辦理過戶?謝謝!
問題分類:[企業備案]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北京報關員考試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常駐機構進出境公用物品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115號)規定:第十三條 常駐機構依據本辦法規定免稅進境的機動車輛屬于海關監管機動車輛,主管海關對其實施后續監管,監管期限為自海關放行之日起6年。未經海關批準,進境機動車輛在海關監管期限內不得擅自轉讓、出售、出租、抵押、質押或者進行其他處置; 第十五條 常駐機構監管機動車輛自海關放行之日起超過4年的,經主管海關批準,可以按規定將監管機動車輛轉讓給其他常駐機構或者常駐人員,或者出售給特許經營單位。受讓方機動車輛進境指標相應扣減。機動車輛受讓方同樣享有免稅進境機動車輛權利的,受讓機動車輛予以免稅,受讓方主管海關在該機動車輛的剩余監管年限內實施后續監管; 第十六條 常駐機構轉讓進境監管機動車輛時,應當由受讓方向主管海關提交經出、受讓雙方簽章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自用車輛轉讓申請表》(以下簡稱《轉讓申請表》)及其他相關單證。受讓方主管海關審核批注后,將《轉讓申請表》轉至出讓方主管海關。出讓方主管海關批準后,出讓方憑其主管海關開具的《領/銷牌照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輛牌照注銷手續;出讓方主管海關辦理機動車輛結案手續后,將機動車輛進境原始檔案及《轉讓申請表》回執聯轉至受讓方主管海關。受讓方憑其主管海關出具的《領/銷牌照通知書》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輛牌照申領手續。應當補稅的機動車輛由受讓方向其主管海關依法補繳稅款。常駐機構進境監管機動車輛出售時,應當由特許經營單位向常駐機構的主管海關提交經常駐機構蓋章確認的《轉讓申請表》,主管海關審核無誤后,由特許經營單位參照前款規定辦理機動車輛注銷牌照等結案手續,并依法向主管海關補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