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7892]
問題標題:散貨重量申報
問題內容:你好! 我現在有一個問題想咨詢一下,我公司向大東港海關申報進口的散貨,合同關于重量條款有明確規定,以裝貨港的水尺重量為最終重量并以此結算貨款。而申報時大東港海關要求以實際卸貨港的水尺重量申報,總價確以裝港水尺重量為基數計算的總價申報。按這樣規定必須在貨物卸完后才能知道卸貨港的水尺重量,如果遇到某些貨物卸貨期限比較長,在貨物還沒有卸完,法定申報期限(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海關申報。)就已經超期了,就產生了滯報金,因此合同也規定了以裝港重量為最終結算重量。產生滯報后涉及滯報金減免等后續事宜,如果企業想提貨必須繳納相當于滯報金的保證金后海關才能放貨,由此給企業增加了額外的資金成本。據了解,其他口岸類似這樣的情況,都是以裝貨港的水尺重量申報。此情況也反映給海關,但海關稱按實際卸貨重量申報,按實際付款金額征稅,這樣的執法監管合乎海關的規定。請問有沒有妥善的處理辦法?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大連海關
答:散裝貨物的重量原則上可以按照合同發票申報,發生溢短裝時可以根據實際重量進行報關單數據修改,具體事宜請與所在現場海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