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8831]
問題標題:收貨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是否征稅
問題內容:老師您好,根據海關總署令[2005]第091號,進口貨物(非國家禁止或限制不得聲明放棄的貨物)的收貨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那么這種情況下,海關是否還要對該票進口貨物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呢? 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海關總署令[2001]第091號,第十三條 進出境物品所有人聲明放棄的物品,在海關規定期限內未辦理海關手續或者無人認領的物品,以及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進境郵遞物品,由海關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等有關規定處理。 如業務咨詢內容所述,署令第四條規定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所有人聲明放棄的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并在第八條中規定了如何處理。 第八條 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的放棄進口貨物的所得價款,優先撥付變賣處理實際支出的費用后,再扣除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 所得價款不足以支付上述運輸、裝卸、儲存等費用的,按比例支付。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扣除相關費用后尚有余款的,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