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14402]
問題標題:退運貨物申報價格
問題內容:您好!我公司于08年4月出口一臺設備,由于質量問題現需要退回國內,而且此國外客戶一直未付款,我司也沒有形成核銷退稅。根據海關規定出口貨物超一年的需要繳納關稅和增值稅,但是該設備的使用年限一般為3年,經過不到2年的時間,該設備在國外已經嚴重老化,大部分零件已經無法使用,而且一直在露天存放,得不到專業人員的維護和保養,所以其價值已經遠遠低于出口時的價值。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司申報進口時可否按該設備折舊后的金額申報?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申報管理規定》的要求, 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受委托的報關企業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對申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規范性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的規定,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應當遵循客觀、公平、統一的原則。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并應當包括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報關員培訓網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不符合本章第二節規定的,或者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方法審查確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
(一)相同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二)類似貨物成交價格估價方法;
(三)倒扣價格估價方法;
(四)計算價格估價方法;
(五)合理方法。
納稅義務人向海關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前款第(三)項和第(四)項的適用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