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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海關:在中國轉口進口貨物可以嗎?怎么做呢?[114557]
問題編號:[114557]
問題標題:在中國轉口進口貨物可以嗎?怎么做呢?
問題內容:我公司是一般貿易內資企業,目前有一單貨物是在埃及的供應商提供的,我們想出口給日本的客人,所以希望貨物可以到中國口岸周轉一下,原貨物再出口,是冷凍食品。請問此貨物可以運到中國中轉嗎,可以免關稅進入保稅倉庫嗎,或者我的考慮方式不正確,應該用什么其他的操作方式呢? 在此項操作中,我們需要注意什么呢? 請指教,先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保稅倉庫及所存貨物的管理規定(海關總署令第105號)第五條第二款,轉口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存入保稅倉庫。申報監管方式為保稅倉庫進出境倉儲及轉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1233”簡稱“保稅倉庫貨物”。
二、同時,第六條規定,“保稅倉庫不得存放國家禁止進境貨物,不得存放未經批準的影響公共安全、公共衛生或健康、公共道德或秩序的國家限制進境貨物以及其他不得存入保稅倉庫的貨物。”第二十二條規定,“保稅倉儲貨物可以進行包裝、分級分類、加刷嘜碼、分拆、拼裝等簡單加工,不得進行實質性加工。保稅倉儲貨物,未經海關批準,不得擅自出售、轉讓、抵押、質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進行其他處置。”第二十四條規定,“保稅倉儲貨物存儲期限為1年。確有正當理由的,經海關同意可予以延期;除特殊情況外,延期不得超過1年。”第二十五條,運往境外的保稅倉儲貨物,經海關批準可以辦理出庫手續,海關按照相應的規定進行管理和驗放。
三、另外,根據《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65號,1997年國務院批準修改)第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轉口貿易貨物也可以以監管方式“保稅區進出境倉儲、轉口貨物”(監管方式代碼為“1234”簡稱“保稅區倉儲轉口”)申報存入保稅區。具體可參照該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