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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關:關于《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7號》內容[114465]
問題編號:[114465]
問題標題:關于《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7號》內容
問題內容:根據《海關總署公告2009年第87號》所示:自2009年12月28日起,對原產于歐盟的進口碳鋼緊固件(稅則號列:73181200、73181400、73181500、73182100和73182200)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其中公告第二條顯示“凡申報進口碳鋼緊固件的進口經營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交原產地證明”。
【問題1】如果我們以一般貿易從日本國進口上述涉稅碳鋼緊固件(實際產地為日本國),在進口申報過程中,如果無法提供產地證,國外供應商只在進口發票及貨物嘜頭上標注“MADE IN JAPAN”字樣,申報時海關是否認可該貨物為非原產于歐盟國,從而可以免征反傾銷保證金?
【問題2】或是以一般貿易進口申報時,無論貨物從歐盟國還是其他國家進口,只要進口的稅則號涉及上述5個稅目,都要提交貨物原產地證明,無法提供的一律征收反傾銷保證金?
【問題3】關于原產地證明有何要求,是否只要一般產地證即可?該由哪個部門簽發?
問題分類:[減免稅] 投送單位:北京海關
答:您好,根據反傾銷政策規定,進口反傾銷稅號商品,應提交原產地證書,確認原產于非傾銷國的,排除征收反傾銷稅(保)。對確實無法提交證書的,經海關查驗可以確定為非涉稅國的,排除征收。對查驗無法確定原產國的,按最高比率征收。對于非優惠原產地證書,目前無規定格式要求,海關在驗核證書時,采取對外核查、要求申報人補充申報和查驗貨物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