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8125]
問題標題:海關稽查補稅后如何扣數?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一家三資企業,去年11月份海關內勤科對我司進行了稽查,結果發現在我司PVC料短少了18噸.我司現在已經交納了相關的增值稅/關稅/緩稅利息及罰款等.但我聽其他廠的報關員說,我那18噸PVC料雖然已經交納了稅金及罰款,但是是不能扣數的,也就是說下一次海關再來查時,我司仍會有18噸PVC料的短少,到時還得再補稅款.請問,是這樣嗎?我們已經交稅了為什么不能扣數呢?這樣子不是重復計算了嗎?應該怎么扣數?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青島海關
答:感謝你對青島海關工作的關注和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下列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有關賬冊、單據等資料,海關可以依法扣留:有走私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與違反海關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有牽連的賬冊、單據等資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扣留的其他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有關賬冊、單據等資料。
第三十九條 有違法嫌疑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無法或者不便扣留的,當事人或者運輸工具負責人應當向海關提供等值的擔保,未提供等值擔保的,海關可以扣留當事人等值的其他財產。第四十條 海關扣留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以及賬冊、單據等資料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因案件調查需要,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但復議、訴訟期間不計算在內。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及時解除扣留:排除違法嫌疑的;扣留期限、延長期限屆滿的;已經履行海關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解除扣留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稽查條例》的第十六條規定海關進行稽查時,發現被稽查人的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嫌疑的,經海關關長批準,可以封存有關進出口貨物。按規定封存的有關進出口貨物,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嫌疑的,海關應當立即解除封存;經海關稽查排除違法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你司所述不夠明確,建議直接致電當地海關相應部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