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4847]
問題標題:維修貨物審批程序
問題內容:我司于2008年6月13日在廣州黃埔關區出口貨物到也門(名稱:罐頭灌裝封口生產線,HS:8422303000),由于設備出現技術問題,未能達到對方要求的生產產量,我們人員在也門調試設備后也未能修復,所以對方要求退回我司進行維修,并要求我們三個月內把設備維修好,出發運至也門,請問維修貨物審批的程序是怎么樣的?需要提供那些資料?謝謝!
問題分類:[貨運管理] 投送單位:黃埔海關
答:關于修理物品的管理辦法請具體參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征稅管理辦法》(總署令2004年第124號)“第四節進出境修理貨物和出境加工貨物”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