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編號:[102129]
問題標題:異地加工貿易怎樣核銷
問題內容:您好!我司是外商獨資來料加工企業,本公司既是經營單位也是加工企業,現欲在其他省關區設立分公司,進行異地加工,對于用同一本電子帳冊進出口的貨物在報核時,
有如下疑問:
1.我司從國外進口或深加工結轉進口料件時,運抵地是經營企業所在地,還是可以直接進口至異地加工企業所在地?
2.加工后的成品可否直接在加工企業所屬主管海關報關出?
3.同一本電子帳冊進口的物料,運抵地海關不同,由哪個海關進行監管?
4.報核時,經營企業所在地海關需要核查在加工企業的余料實物嗎?煩請解答,謝謝!
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廣州海關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168號令,以下簡稱168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74號,以下簡稱74號令)等有關規定:
一、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由加工企業所在地海關對該企業加工貿易項下進、出、轉、存貨物實施監管。
二、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備案手續,應當如實申報貿易方式、進出口口岸、單耗等,企業可根據在海關備案的進出口口岸辦理貨物通關手續。
三、經營企業經海關批準可以開展外發加工業務,并按照外發加工的相關規定辦理;外發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的加工貿易貨物,經經營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批準,可以不運回本企業。具體請查閱海關總署168號令及74號令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