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規定,貨物從境內進入加工區視同出口,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出口退稅政策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從區外進入加工區供區內企業使用的國產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以及加工企業和行政管理部門所需辦公用的建筑材料等,海關按照對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并簽發出口退稅報關單。企業憑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及有關憑證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手續。
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二、加工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從區外購買的職工所需生活消費品、交通運輸工具,國家不予辦理退稅。
三、從區外進入加工區的進口機器、設備、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基建物資等,使用單位應當向海關提供上述貨物或物品的清單,并辦理出口報關手續,經海關檢驗后放行。上述貨物或物品,已經繳納的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不予退還。
來源:報關員培訓網 四、國內技術無法達到產品要求,必須將國家禁止出口或統一經營商品運至加工區內進行某項工序加工的,應報經外經貿部批準,海關比照出料加工的管理辦法進行監管。其運入加工區的貨物,海關不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退稅聯,稅務部門不予辦理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