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標題:保稅料件余料結轉問題內容:
1、我司是進料加工企業,請問進口一批保稅料件,自進口之日起最長的保稅使用期限是多久?
2、海關可允許余料結轉的次數是幾次?
3、以上2點都是針對保稅料件余料結轉的,是否有相應具體的條文規定?謝謝您!問題分類:[加工貿易] 投送單位:廈門海關
答:你好,根據《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外經貿管發[1999]第314號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上規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按企業出口合同有效期審批,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第二十二條 經營企業必須按《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規定的期限加工、返銷制成品并辦理核銷手續。如因客觀原因確需延長制成品返銷期限,須在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內報原審批機關批準,海關憑批件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三條 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