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批程序
外商投資企業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時,必須提供下列證明文件和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出具的書面申請報告及加蓋經營企業公章的《加工貿易業務申請表》(格式見附l)。
2、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工商營業執照(首次辦理提供)
3、合同、章程,(首次辦理提供)
4、驗資報告(首次辦理提供)
5、開業證明(首次辦理提供)
6、年檢證明(有效期一年)
7、外商投資企業注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有效期一年)
8、外商投資企業對外簽定的進出口合同(正本)。
9、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它證明文件和村料。
經審查合格后審批機關簽發《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并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并填制《進口料件申請備案清單》和《出口制成品及對應進口料件消耗備案清單》,并加蓋加工貿易業務審批專用章。
注:
A.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廢舊金屬或物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國家環保局出具的料件進口批準文件。
B.開展進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屬于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的加工貿易,須按有關規定提供有關部門出具的料件進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準文件。
C.屬于限制類商品或C類企業,審批機關《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備注欄內加注“實轉”字樣。
D.D類企業不能獲準進行加工貿易業務。審批不批準任何經營企業開展進口料件屬于禁止類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
E.《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規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按企業出口合同有效期審批,一般不得超過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F.開展進口原料屬于國家對加工貿易進口實行總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膠、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貿易業務,由經營企業(包括原部委總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冊地省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審批,一般項目由經授權的市級外經貿部門審批。
G.如因客觀原因確需延長制成品返銷期限,須在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內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兩次,每次延長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H.如因客觀原因確需變更部分項目內容,須在《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規定的期限內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二、配額許可證管理
1、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原則上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但另有規定的除外。
2、國家對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膠和原油、成品油等加工貿易進口實行總量平衡和配額許可證管理。
3、加工貿易進口配額當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外經貿部駐各地特派員辦事處和配額許可證事務局負責按照加工貿易進口配額和省級加工貿易審批機關簽發的《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簽發加工貿易進口許可證。
加工貿易進口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規定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對需跨年度的,不得超過次年2月底。
4、加工貿易制成品如屬出口配額管理的,經營企業應憑出口配額和《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申領出口許可證,海關憑有效出口許可證驗放。
5、加工貿易進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如屬于易制毒化學品、軍民通用化學品,海關憑《加工貿易業務批準證》和有關部門出具的料件進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準文件辦理備案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