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進口證明書是指為滿足進出口公司及企事業單位的不同需要,海關對已實際監管進口的貨物事后開具的證明文書。
貨主或其代理人發現《貨物進口證明書》數據與進口車輛或有關貨物實際情況不符的,應向原簽發地海關辦理有關《貨物進口證明書》的換發手續。
注意:對1995年1月1日(不含)以前海關簽發的舊版進口車輛《貨物進口證明書》,一律不辦理換發手續。
二、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海關法》
三、辦事機構
海關法規處
海關各口岸海關
海關各區、縣所在地海關
四、辦事準備
1.需向現場海關交驗的材料:
(1)原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2)原進口報關單證;
(3)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報關員考試網
2.需向法規處交驗的材料:
(1)《貨物進口證明書》聯系單關封;
(2)原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
(3)海關需要的其它單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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