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
海關緝私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或線索,符合立案條件的,要及時受理、立案。
經審查,對屬于其他執法部門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處理。
2.調查
海關緝私部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應全面、客觀、公正地收集當事人有無違法事實、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材料。
調查應由兩名或兩名以上辦案人員進行,辦案人員憑執法證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表明身份進行調查取證。
辦案人員查問當事人,詢問證人,可以到其所在單位或住所進行,也可以要求其到指定的地點進行。
在對涉嫌走私、違規等行政違法案件進行調查時,不得對當事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不得制作或出具刑事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