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制度 一、概述 (一)性質:海關行政處罰以當事人有違規行為、且需要追究其行政法律責任為前提,屬行政制裁范疇,
是對違法、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的法律制裁。
(二)原則:
1、公正、公開原則
2、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法律賦予、不容懷疑)
3、罰教結合原則
4、當事人參與權必須保護原則:陳述申辯權、知情聽證權、申請復議/政訴訟/行政賠償權。
二、海關行政處罰制度的內容 (一)行政處罰的范圍:
1、不追究刑事責任的走私行為:
① 從未設關地非法進出禁限貨物或應稅貨物的;
② 從設關地采取藏匿、偽裝、瞞/偽報等手段進出禁限貨物或應稅貨物的;
③ 擅自將兩區貨物運離兩區的;
④ 擅自將監管貨物在境內銷售的(含進境的境外運輸工具);
⑤ 采取各種手段將監管貨物脫逃監管的。
2、按走私行為論處的行為:
① 明知、但還非法購買走私貨物的;
② 為走私人提供各種便利和幫助的。
3、違規行為:(下列行為沒有采取欺瞞手段,多無心之失)
① 進出口禁止進出口貨物;
② 無證(含自動許可證)進出口限制類貨物;
③ 具體(報關單的)項目申報不實或未申報;
④ 對監管貨物擅自處置、違規存放/運輸造成減少、滅失;
⑤ 未按規定辦理保稅手續、單耗申報不實;
⑥ 違規過境、轉運、通運。
* 、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進行處罰的,不屬于海關行政處罰。
(二)處罰管轄權的選擇:
發現地與發生地海關均可處罰,但發現地優先,如果管轄不明,則可協商決定、也可由上級海關指定管轄。對于重大、復雜案件,由總署指定管轄。
(三)處罰的形式
1、警告 2、罰款 3、沒收走私貨物、物品、運輸工具及違法所得
4、撤銷……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或執業活動。
5、取締未經注冊登記和未獲得報關從業資格,但從事報關業務的企業和人員的有關活動。
*、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法人或組織10萬元以上的處罰,當事人有聽證的權利(30天內,費用海關承擔)。
(三)程序:立案、調查、作出決定、執行
1、調查結束由海關關長做出決定。但情節負責或重大違法行為,由海關案件審理委員會做出決定。
2、處罰被拒,可以:
① 按日加罰3%罰款;
② 變價抵繳或以擔保抵繳;
③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