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聯運合同
合同編號:
甲 方: (托運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乙 方: (多式聯運經營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 郵編:
經 辦 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銀行帳戶 :
鑒于:
1、乙方在多式聯運領域的豐富經驗;及
2、甲方希望委托乙方為其安排本合同項下貨物運輸及相關服務等事宜;
據此,雙方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就以下條款達成一致:
第一條 服務范圍
1.1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辦理甲方有關貨物的多式聯運事宜
1.2具體貨物品名、數量、裝卸港等以甲方填寫的托運單為準。
第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2.1.1甲方應保證如實提供貨物名稱、種類、包裝、件數、重量、尺碼等貨物狀況,并提供貨物運輸及進出口所需要的全部文件、單證等。由于甲方虛報、錯誤申報或提供文件單證不全導致的任何貨物的損失或者造成乙方和/或第三人的任何損失或者責任,由甲方承擔。
2.1.2甲方托運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按照有關危險物品運輸的規定對危險物品妥善包裝,作出危險物標志和標簽,并將有關危險物品的名稱、性質和防范措施的書面材料提交乙方。對具有危險性質的貨物,不管是否在國際危規中列明,對由于危險貨物造成的一切損失、責任、費用,均由甲方承擔,不管甲方是否進行了危險品申報。甲方托運貨物為特種貨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詳細說明貨物運輸、儲存要求,未作說明或者說明不清的,由此造成乙方或者第三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2.1.3甲方負責貨物包裝,甲方的貨物包裝應適合多式聯運運輸或者貨物的特殊屬性,包裝外面應注明搬運、儲存、防護等標識,具體的包裝標準參見
。甲方如果對貨物的儲存、防護或者出口運輸有特殊要求,應在托運單上注明。對于貨物本身以及貨物包裝不當造成的第三方的損失,由甲方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根據法律或者合同而對于第三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以及為此而發生的開支和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和訴訟費等。
2.2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2.2.1乙方的責任期限為自接貨開始至交貨為止,負責全程運輸。為了甲方的利益,乙方有權未經甲方同意,委托他人完成區段運輸任務。
2.2.2乙方應按約定將甲方委托的貨物承運到指定地點。根據甲方要求,乙方可以簽發其為承運人/經營人的多式聯運提單。
2.2.3乙方對下列原因所造成的貨物滅失和損壞不負責任:
(1)貨物由甲方或者其代理人裝箱、計數或者封箱的,目的地交貨鉛封完好且集裝箱表面狀況良好或者裝于甲方的自備箱中;
(2)貨物的自然特性和固有缺陷;
(3)海關、商檢、承運人行使檢查權所引起的貨物損耗;
(4)天災,包括自然災害,例如但不限于雷電、臺風、地震、洪水等,以及意外事故,例如但不限于火災、爆炸、由于偶然因素造成的運輸工具的碰撞等;
(5)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6)搶劫、盜竊等人為因素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貨物的包裝不良或標志欠缺不清;
(7)甲方的過失造成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
(8)罷工、停工或者乙方雇傭的工人勞動受到限制;
(9)檢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10)非由于乙方或者乙方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其他原因導致的貨物滅失或者損壞。
對于第(7)項免除責任以外的原因,乙方不負舉證責任。
第三條 合同價款及支付方式
3.1合同價款為 ,包括:運費及相關服務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合同總價的具體構成及單項費用詳見附件二。
3.2甲方應在交付貨物 天之內將合同價款付至乙方帳戶。甲方若未按約定支付費用,乙方有權滯留提單或者留置貨物,進而依法處理貨物以補償損失。
第四條 保險
4.1根據甲方的委托,乙方代為辦理貨物運輸保險,險種為 。保險費由甲方承擔。
4.2發生保險范圍內的事故后,乙方應當協助甲方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五條 保密條款
5.1為本合同之目的,秘密信息一詞指的是任何涉及或與本合同各方有關的未公開的秘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中的全部或任何部分:任何合同一方的業務經營、營銷渠道、程序、標準、價格及其他財務記錄等資料;任何一方為本合同目的而簽署的任何合同、協議、備忘錄、附件、草案或記錄(包括本合同);以及本合同一方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對方提供的未公開的信息。
5.2除5.3情形外,本合同一方不得將秘密信息以任何方式泄露給任何第三方,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公眾、媒體宣布本協議的簽訂和履行等情況。
5.3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均不被視為披露或泄露秘密信息:
5.3.1所泄露的秘密信息在泄露之前已為公眾所知(但以違反本條款方式泄露的除外)。
5.3.2經合同各方事先書面同意。
5.3.3為本次交易之目的將秘密信息披露給各自的專業顧問,并要求其承擔保密責任。
5.3.4應政府部門或法律法令的強制性要求而披露,但政府部門的要求必須是以正式書面文件發出的,否則協議一方應當加以拒絕,并不得披露或泄露任何秘密信息。
5.4本合同各方均應采取必要措施,將其知悉或了解的秘密信息限制在其有關職員、代理人或顧問的范圍內,并要求他們嚴格遵守本條款,不將有關秘密信息泄露予任何第三方。各方均承諾不將從對方取得的秘密信息披露或泄露給其無關的職員。
5.5任何合同一方如果依據第5.3.4款之規定對外披露秘密信息,其應當通知合同對方。
5.6合同一方違反本條款的規定,應當賠償合同對方的損失。
5.7保密條款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合同各方對秘密信息承擔的保密義務自獲得秘密信息之日起算,為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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