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我國的出口退稅政策一直處于變動之中。為了解決出口欠退稅款問題,發揮出口退稅對出口商品結構的調節作用,國務院最近再次調整出口退稅政策。此次政策調整與以往有很大不同,一是以往的政策調整都是退稅率的調高或調低,而這次在調低部分商品退稅率的同時,還調高了某些商品的退稅率,并取消了原油等商品的退稅;二是以往的政策調整都沒有涉及退稅款的分擔問題,此次調整則改變以往中央財政全額負擔的做法,改由中央、地方共同負擔出口退稅款。
退稅是外貿中的重要概念,也是目前外貿業務中利潤的主要來源。為便于管理,國家假定所有產品均為國內流通與消費,因此普遍征收增值稅,稅率高達售價的6%~17%不等。正規情況下,國內采購或出口前的價格均為含稅價,即已經繳納了增值稅的價格。而產品用于出口的話,這部分稅就不應征收了,已經征收的可以按照程序部分或全部退返給出口商。
新政策的出臺并不意味著問題的徹底解決。長期以來,關于出口退稅的問題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一是出口退稅率是否必須是征稅稅率;二是地方是否應與中央共同負擔出口退稅;三是能否取消出口退稅的指標管理。正確認識此次出口退稅政策調整的必要性,客觀分析政策調整可能產生的問題,對出口退稅政策的貫徹落實,對建立科學合理、相對穩定的退稅機制十分重要。
一、出口退稅率是否必須是征稅稅率
出口企業及外貿出口主管部門認為,出口退稅率應該是征稅稅率,這樣才能體現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則。政府財稅主管部門則認為,出口退稅率太高,導致退稅規模太大,財政難以承受,只能降低出口退稅率。
出口退稅率是否必須是征稅稅率?在什么水平才算合適?綜合考慮影響外貿出口的各種因素,出口退稅對外貿出口的作用,世貿組織的有關規定等問題,出口退稅率可以低于征稅稅率。將所有貨物的出口退稅率保持在征稅率的水平,既沒有必要,也沒有可能。
第一,降低出口退稅率不違背WTO的規定。按照WTO的規則,出口退稅最大力度不能超過“零稅率”,否則將被視為對出口產品的政府補貼,受到制裁。但一國可以根據自己的政治、經濟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從實際出發,在法定征稅稅率以內,確定適當的出口退稅水平,既可以選擇退稅和不退稅,也可以選擇多退稅和少退稅。
第二,出口退稅只是影響外貿出口的因素之一。在國際市場需求規模一定的情況下,出口商品競爭力是影響出口規模的主要因素。出口退稅之所以能發揮鼓勵出口的作用,在于出口商得到國家出口退稅后,可以通過降低出口商品價格的方式增強其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但勞動力成本、原料成本、運費等都是影響價格的因素,除價格外,技術水平、品牌效應、售后服務等諸多因素也會影響出口商品的競爭力,因此,出口退稅只是影響出口商品競爭力并進而影響出口的因素之一。
第三,國家增加或減少的出口退稅并非全部由我國出口企業獲得或承擔。我國提高出口退稅率時,外國進口商往往壓低我國出口商品價格,國家增加的退稅支出,有一部分變成了外國進口商節約的進貨成本。國家降低出口退稅率時,我國出口企業增加的成本往往由三方面承擔,一是供貨企業在價格上讓一塊,二是出口企業從盈利中消化一塊,三是外國進口商消化一塊。三方共同承擔減弱了降低退稅率對外貿出口的負面影響。
第四,出口退稅對外貿出口的支持力度過大,會對出口產生負面影響。近些年,我國許多出口商品運到外國后遭到反傾銷調查,中國已經成為反傾銷的最大受害國,其中雖然不乏貿易保護的原因,但也與我國許多商品競相壓價導致價格太低也有很大關系。出口商之所以能壓價,主要是基于國家的退稅支持。在某些情況下,出口價格被外商壓低后,出口量卻沒有增加,實際出口額反而下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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