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撤銷性: ISP98 明確規定了備用信用證的不可撤銷性,即“除非備用信證中另有規定或經相對人同意,開證人不得修改或撤銷其在該備用信用證下的義務”。
2、獨立性:備用信用證一經開立即獨立于賴以開立的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合約,又獨立于申請人和開證人之間的開證契約關系,基礎交易合約對備用信用證無任何法律約束力,開證人完全不介入基礎交易的履約狀況,其義務完全取決于備用信用證條款的規定。
3、單據性:備用信用證項下必須有單據要求,并且保證人/開證人在面對一項付款要求時,其義務被限制在審查付款要求和支持付款的單據,并確定付款要求與提交的其它單據是否一致,與擔保中規定的是否相符。它與跟單信用證所提交的單據如提單,保險單,貨物檢驗證書等代表物權或證明賣方履約的商業運輸單據的要求不同,“單單相符”的原則對備用信用證并不是必要的。
4、強制性:不論備用信用證的開立是否由申請人授權,開證人是否收取費用,受益人是否收到,相信該備用信用證,只要一經開立,即對開證人具有強制性的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