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境水果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境水果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國出境新鮮水果(含冷凍水果,以下簡稱水果)的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境水果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區出境水果檢驗檢疫與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我國與輸入國家或地區簽定的雙邊協議、議定書等明確規定,或者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要求對輸入該國家的水果果園和包裝廠實施注冊登記的,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對輸往該國家或地區的出境水果果園和包裝廠實行注冊登記。
我國與輸入國家或地區簽定的雙邊協議、議定書未有明確規定,且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未明確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園、包裝廠可以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注冊登記。
第二章 注冊登記
第五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水果果園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連片種植,面積在100畝以上;
(二)周圍無影響水果生產的污染源;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植保員,負責果園有害生物監測防治等工作;
(四)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質量管理體系文件包括組織機構、人員 培訓 、有害生物監測與控制、農用化學品使用管理、良好農業操作規范等有關資料;
(五)近兩年未發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雙邊協議、議定書或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對注冊登記有特別規定的,還須符合其規定。
第六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水果包裝廠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廠區整潔衛生,有滿足水果貯存要求的原料場、成品庫;
(二)水果存放、加工、處理、儲藏等功能區相對獨立、布局合理,且與生活區采取隔離措施并有適當的距離;
(三)具有符合檢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蟲防病及除害處理設施;
(四)加工水果所使用的水源及使用的農用化學品均須符合有關食品衛生要求及輸入國家或地區的要求;
(五)有完善的衛生質量管理體系,包括對水果供貨、加工、包裝、儲運等環節的管理;對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監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質檢測等信息有詳細記錄;
(六)配備專職或者兼職植保員,負責原料水果驗收、加工、包裝、存放等環節防疫措施的落實、有毒有害物質的控制、棄果處理和成品水果自檢等工作;
(七)有與其加工能力相適應的提供水果貨源的果園,或與供貨果園建有固定的供貨關系;
(八)雙邊協議、議定書或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對注冊登記有特別規定的,還須符合其規定。
第七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果園,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出境水果果園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合法經營、管理果園的有效證明文件(果園土地承包、租賃或者使用的有效證明等)以及果園示意圖、平面圖;
(三)果園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四)植保員有關資格證明或者相應技術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注冊登記的包裝廠,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一)《出境水果包裝廠注冊登記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包裝廠廠區平面圖,包裝廠工藝流程及簡要說明;
(四)提供水果貨源的果園名單及包裝廠與果園簽訂的有關水果生產、收購合約復印件;
(五)包裝廠衛生質量管理體系文件。
第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規范的,應當當場或者在接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申請后,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申請注冊登記的出境水果果園和包裝廠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并組織專家組進行現場考核。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或者不予注冊登記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不計算在內)。
分支檢驗檢疫機構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初審工作;初審合格后,提交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直屬檢驗檢疫局),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注冊登記或者不予注冊登記的決定。
直屬檢驗檢疫局應當將注冊登記的果園、包裝廠名單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
第十一條 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為3年,注冊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果園、包裝廠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換證。
第十二條 注冊登記的果園、包裝廠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申請變更手續:
(一)果園種植面積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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