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2018年4月,國稅總局聯合公安部、海關總署、人民銀行就打擊騙取出口退稅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專項行動進行聯合部署。各級各地稅務局陸續開展打虛打騙工作,如4月23日,深圳國稅聯合公安局、海關、銀行召開了打虛打騙專項工作會議。基于長期辦理出口退稅案件和行業研究的經驗,華稅稅務稽查組推出系列文章,幫助企業查找出口退稅風險,提升風險應對能力。
一、騙稅案件的來源
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行為一直是我國稅務稽查的重點,近年來稅務總局每年會將一批高風險企業下發各地重點檢查,各地也會結合實際情況科學選案確定重點檢查名單。在對涉嫌騙取出口退稅案件的查處過程中,從公開的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來看,案源種類主要包括:
(1)出口退稅管理部門在出口退(免)稅審核、預警、評估、函調、日常核查等工作中,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案源信息;
(2)稅務稽查部門在出口退稅專項檢查發現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案源信息;
(3)上級稅務機關交辦的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案源信息;
(4)海關、外匯管理部門、公安、檢察院等部門轉送的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信息;
(5)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公眾舉報以及虛開案件中牽連出涉嫌騙取出口退稅信息等。
二、稅務機關查處騙稅案件的方法
從國稅總局及各地稅務機關公布的騙取出口退稅案件來看,騙稅手段已由過去的“假票、假單、假貨、無資金流”向“真票、真單、有貨、有錢”轉化,團伙作案,犯罪手段更為隱秘,稅務機關稽查難度也在加大。稅務機關查處騙稅案件中常用的檢查方法,具體闡述如下:
1、收集出口退稅資料
查處騙稅案件,稅務稽查部門收集的資料有購銷合同,包括出口協議、代理出口協議、出口銷售協議、采購合同(包括國內外采購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銷合同及購銷合同補充合同)等,出口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各類報表及單證。除此以外,單證備案資料(出口貨物明細單、裝貨單、海運提單等運輸單據等)也是稅務稽查部門收集重點。
2、對收集的資料的審核與比對
稅務稽查部門收集上述資料后,審核的重點是資料是否齊全、準確、真實、合法及有效。稅務機關重點審核的材料及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出口銷售合同的審核,主要核對合同中相關內容與被檢查企業報關單信息數據、結匯水單內容、出口發票等單證內容是否一致;
(2)國內采購合同的審核,除了審核合同具體如數量、金額、結匯、退稅風險等內容外,會核對合同的相關信息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專用繳款書等單證;
(3)出口報關單信息的審核,會將出口價格與同行業產品價格比對,關注價格與價值是否嚴重偏離;
(4)出口發票的審核,旨在核對出口發票是否真實的反映出口企業的業務;
(5)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審核,核查發票開具的時間、品名、數量、金額,是否存在連號、按最高開票限額開具,有無重復申報退稅和抵扣等。
3、詢問企業人員,核實出口真實性
稅務稽查部門通常會針對企業人員進行詢問,詢問的內容包括出口業務的洽談流程、合同的具體條款、客戶的來源(包括客戶信息的審核、資質的調查等)、單證的繕制、資金的流轉、貨物的運輸、貨物報關等,根據回復情況分析出口業務是否真實。
4、外圍調查取證
為核實出口業務的真實性,稅務稽查部門會從海關、銀行、報關行等機構獲取相關涉稅信息,以及發函請求異地稅務機關協查上下游企業。
5、企業檢查
如果被檢查的企業為生產企業,稅務稽查部門會對生產企業的出口銷售收入、運輸費用、保險費用、傭金、進料加工貿易等特殊貨物等進行核查。如果被檢查的企業為外貿企業,因外貿企業既可以以自營名義出口,也可代理出口,稅務稽查部門會核查外貿企業是否存在“假自營、真代理”、買單、借權出口、從事“四自三不見”等稅收違法行為,對自營名義出口的業務,重點核實供貨企業的生產能力。
6、結合騙稅手段進行檢查
除以上方法外,稅務稽查部門通常會結合騙稅的基本手段實施檢查。騙稅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貨物流、單證流、發票流、資金流和人員流這五方面,稅務稽查人員會采用“順查+ 逆差”的查處方法,如通過上游檢查虛開,下游利用海運提單查找貨主的方法揭穿不法分子買單配票、低進高出、循環出口的黑幕。
三、出口企業退稅潛在的法律風險
1、暫不辦理出口退稅
稅務機關在審核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申報過程中,發現退稅申報存在疑點,會對該筆出口業務啟動應對程序,具體包括核查、發函核實及稅務稽查,在稅務機關核查、核實及稽查過程中,稅務機關可以依職權對出口企業存在疑點的出口退稅業務申報暫停辦理。
參見《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5]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的規定。
2、暫扣出口退稅款
暫扣出口退稅款,是指稅務機關在審核或調查出口企業出口退稅申報過程中發現疑點的,以出口企業已經取得的退稅款為限,對其申報的已經通過審核但尚未退稅的其他退稅款予以暫緩退稅的管理行為。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1版)》(稅總發[2015]162號)等規定。
3、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
出口企業的出口業務存在稅收違法行為但已經完成退稅申報的,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該筆出口業務不再適用增值稅的出口退免稅政策,而應當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即出口企業已經取得的退稅款應當予以追繳退回,尚未取得退稅款的不再予以退稅,且出口環節應當視同內銷補繳增值稅稅款。
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第二條、第三條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七條的規定。
4、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的行政責任
(1)補繳稅款及繳納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出口企業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經稅務機關查證屬實的,稅務機關有權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若出口企業構成騙取出口退稅款的,不僅追繳其騙取的出口退稅款,并且面臨被處以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停止出口退稅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出口企業的出口業務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出口環節既不能免繳增值稅,也不能申報退稅。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主體依職權實施的一種行政處罰行為。
5、騙取出口退稅罪的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綜上,出口企業從事對外貿易申報退稅,若存在違規、違法行為,輕則追繳已退稅款并處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重則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涉嫌騙取出口退稅的企業將會被列入稅法黑名單,企業的經濟生命提前終止。出口企業做好稅務風險管理尤為重要。
四、出口企業稅務風險應對
當前稅務機關稽查利用大數據風險導向思維, 應用“互聯網+”平臺對出口退稅全方位、無死角的監控,在此情況下,華稅稅務稽查組提醒出口企業在掌握稅務機關稽查方法以及出口業務可能面臨的稅務風險后,建議從以下方面進行應對:
首先,企業應做好出口退稅稅務風險清理工作。出口企業應根據自身實際經營的情況,梳理從事出口退稅業務過程中所存在的稅務風險以及交易環節存在的不足,有針對性的采取補救措施,如外貿企業根據自營出口、代理出口、代辦退稅等類型梳理出口退稅單證資料、裝訂歸檔,對申報退稅不規范的行為加以改正等。若企業無法自查準確掌握稅務風險,可以委托專業的稅務律師對企業出口涉稅事宜進行稅務健康檢查并提出整改建議。
其次,建立、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建立內控制度對于出口企業稅務風險管理至關重要,在構建內控制度過程中, 可以以出口收匯核銷單為源頭, 以業務部門實際出口發貨為根本, 以企業財務部申報的退稅數據為基礎,搭建起動態監控退稅申報流程中的各個環節, 比對各種原始單證形成的時間是否符合正常的業務流程、各項單證所列出口貨物的品名、數量、金額是否一致,比對出口貨物的單價與總金額,比對出口貨物采購價款等,形成一條動態鏈式出口退稅內部控制制度, 有效的處理稅務風險事宜。
再次,出口企業面臨稅務稽查,建議委托專業的稅務律師進行涉稅爭議解決。我國目前的出口退稅稅制立法層次低,部門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大量的矛盾和沖突,稅務機關對出口退稅政策理解不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對稅法規定任意擴大解釋、自由裁量權力過大等問題。出口退稅所涉稅法專業性強,專業的稅務律師可以從程序和實體方面幫助企業實現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大化。
五、綜述
綜上,出口企業面對2018年稅務機關打騙打虛的高壓態勢,在掌握騙稅案件來源、稅務稽查部門稽查方法以及從事出口退稅所面臨的稅務風險以后,應結合自身情況有針對性的應做好稅務風險管理。華稅稅務稽查組下周將推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涉稅文章,敬請關注!
(作者:劉天永,北京華稅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律協財稅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兼秘書長,法學博士,經濟學博士后,稅務律師,注冊會計師,注冊稅務師;QQ和個人微信號均為:977962,添加可互動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