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運輸提單或港至港運輸提單,簡稱海運提單。海運提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的貨物由承運人接管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憑以交貨的單據。
海運提單的作用:
1.貨物收據
提單是承運人前發給托運人的收據,確認承運人已收到提單所列貨物并已裝船,或者承運人已接管了貨物,已代裝船。
2.運輸契約證明
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運輸契約證明。
3.貨權憑證
提單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并且享有占有和處理貨物的權利,提單代表了其所載明的貨物。
聯運提單(through b/l)聯運提單是指須經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海陸、海河、海空等)聯運的貨物,由第一程船運輸的承運人收取全程運費后,在起運地簽發到目的港的全程運輸提單。提單聯運提單雖然包括全程運輸,但簽發提單的各程承運人只對自己運輸的一段航程中所發生的貨損負責,這種提單與轉船提單性質相同。
多式聯運的特點:
1.多式聯運是以兩種或兩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組成的,多式聯運提單是參與運輸的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工具協同完成所簽發的提單;
2.組成多式聯運的運輸方式中其中一種需要是國際海上運輸;
海運提單之所以在國際貿易實務交付過程中充當著重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是依賴它所具備三大功能,尤其是物權憑證功能。它們之間的聯系和區別何在?
海運提單與多式聯運提單相同點
1.對于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海運提單和多式聯運單據都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作為貨物收據,不只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志、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
2.多式聯運單據和海運提單都可分為可轉讓與不可轉讓。作為可轉讓的多式聯運單據,具有流通性,可以像海運提單那樣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扮演重要角色。
3.都具有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功能。單據條款上都印有承運人、托運人的權利與義務,而且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
海運提單與多式聯運提單不同點
1.運輸條款和貿易術語不同。海運提單對應的運輸條款是港到港條款,適用的國際貿易術語是 FOB、CIF、CFR 等;多式聯運單據對應的運輸條款包括場到場,門到門,站到站或站到門等,除了適用以上幾種貿易術語外,還可以是 FCA、CPT、CIP 等。
2.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海運提單適用于單一海上運輸方式;而多式聯運單據適用于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涉及多程運輸。
3.責任形式、責任期間不同。海運提單采用單一的責任制度;多式聯運單據采用網狀責任制的形式,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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