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范圍是什么?答:出口貨物勞務,除明確規定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征稅政策的外,實行免征和退還增值稅政策,即增值稅退(免)稅政策:一是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二是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貨物,三是出口企業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2、享受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應具備哪些條件?答:(1)必須是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
(2)必須是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
(3)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或視同自產貨物,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
3、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的視同出口貨物包括哪些?答:(1)出口企業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的出口貨物;
(2)出口企業經海關報關進入國家批準的海關特殊區域并銷售給特殊區域內單位或境外單位、個人的貨物;
(3)免稅品經營企業銷售的貨物(國家規定不允許經營和限制出口的貨物、卷煙和超出免稅品經營企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規定經營范圍的貨物除外);
(4)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用于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國際招標建設項目的中標機電產品;
(5)生產企業向海上石油天然氣開采企業銷售的自產的海洋工程結構物;
(6)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國際運輸企業用于國際運輸工具上的貨物;
(7)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銷售給特殊區域內生產企業生產耗用且不向海關報關而輸入特殊區域的水(包括蒸汽)、電力、燃氣。
4、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是什么,應如何申報?答:生產企業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范圍如下:
(1)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可視同自產貨物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①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②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
③納稅信用等級A級。
④上一年度銷售額5億元以上。
⑤外購出口的貨物與本企業自產貨物同類型或具有相關性。
(2)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但不能同時符合上一條規定的條件的生產企業,出口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視同自產貨物申報適用增值稅退(免)稅政策:
①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外購貨物:
a.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
b.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給本企業使用的商標。
c.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②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
a.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b.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貨物組合成成套設備的貨物。
③經集團公司總部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集團公司,其控股(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口徑執行)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以及集團公司與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④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
a.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
b.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或個人。
c.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⑤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⑥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⑦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⑧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⑨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生產企業申報出口視同自產的貨物退(免)稅時,應按《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類型對照表》,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備注”欄內填寫對應標識。
生產企業出口視同自產貨物業務類型對照表| 序號 | 視同自產貨物范圍 | 退(免)稅業務類型代碼 |
| 1 | 符合財稅[2012]年39號文件附件4第一條所列條件出口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 | STZC-01 |
| 2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外購貨物:1.與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名稱、性能相同2.使用本企業注冊商標或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本企業使用的商標3.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和個人 | STZC-02 |
| 3 | 與本企業所生產的貨物屬于配套出口,且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和個人的外購貨物,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1.用于維修本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2.不經過本企業加工或組裝,出口后能直接與本企業自產產品組合成成套產品的貨物。 | STZC-03 |
| 4 | 經稅務機關認定的集團公司及其控股的生產企業之間收購的自產貨物 | STZC-04 |
| 5 |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委托加工貨物:1.必須與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再委托深加工的貨物;2.出口給進口本企業自產貨物的境外單位和個人;3.委托方與受托方必須簽訂委托加工協議,且主要原材料必須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墊付資金,只收取加工費,開具加工費(含代墊的輔助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 STZC-05 |
| 6 | 用于本企業中標項目下的機電產品 | STZC-06 |
| 7 | 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下的貨物 | STZC-07 |
| 8 | 用于境外投資的貨物 | STZC-08 |
| 9 | 用于對外援助的貨物 | STZC-09 |
| 10 | 生產自產貨物的外購設備和原材料(農產品除外) | STZC-10 |
5、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適用的退(免)稅計算方法是什么?答:適用“免、抵、退”稅政策,即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及對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抵減應納增值稅額(不包括適用增值稅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應納增值稅額),未抵減完的部分予以退還。
6、“免、抵、退”稅的計稅依據是什么?答: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除外)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為出口貨物勞務的實際離岸價(FOB)。實際離岸價應以出口發票上的離岸價為準,但如果出口發票不能反映實際離岸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予以核定。
生產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按出口貨物的離岸價(FOB)扣除出口貨物所含的海關保稅進口料件的金額后確定。
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免抵退稅,依下列公式計算:
(1)當期應納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適用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2)當期免抵退稅額的計算
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當期免抵退稅額抵減額=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和免抵稅額的計算
①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當期應退稅額
②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則
當期應退稅額=當期免抵退稅額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期末留抵稅額為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
(4)當期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包括當期國內購進的無進項稅額且不計提進項稅額的免稅原材料的價格和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其中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口料件到岸價格+海關實征關稅+海關實征消費稅
采用“實耗法”的,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為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其計算公式為:
當期進料加工保稅進口料件的組成計稅價格=當期進料加工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折合率×計劃分配率
計劃分配率的確定參看單證篇問題10。
7、出口貨物勞務的增值稅退稅率是如何規定的?答:除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國務院決定而明確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外,出口貨物的退稅率為其適用稅率。國家稅務總局根據上述規定將退稅率通過出口貨物勞務退稅率文庫予以發布,供征納雙方執行,可以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查詢。
退稅率有調整的,除另有規定外,其執行時間分別如下:屬于向海關報關出口的貨物勞務,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屬于非報關出口銷售的貨物,以出口發票(外銷發票)或普通發票的開具時間為準;屬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以及經保稅區出口的貨物,以貨物離境時海關出具的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適用不同退稅率的貨物勞務,應分開報關、核算并申報退(免)稅,未分開報關、核算或劃分不清的,從低適用退稅率。
8、出口貨物勞務應使用什么匯率折算?答:出口貨物不論以何種外幣結算,凡中國人民銀行公布有外匯匯率的,均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匯率直接折算成人民幣,方法確定后在一個年度內不得調整。(納稅人按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9、出口貨物的退稅申報時限是如何規定的?答: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報關出口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出口日期、非報關出口以出口發票開具日期、保稅區出口以出境貨物備案清單日期為準)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或免退稅及消費稅退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者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在收齊退(免)稅憑證及相關電子信息后,即可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的,在收匯或者辦理不能收匯手續后,即可申報辦理退(免)稅。
10、哪些出口貨物勞務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答:對符合下列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除明確規定適用增值稅征稅政策的外,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3)海關稅則號前四位為“9803”的軟件。
(4)含黃金、鉑金成分的貨物,鉆石及其飾品。
(5)國家計劃內出口的卷煙。
(6)購進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但其他相關單證齊全 的已使用過的設備。
(7)非出口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
(8)非列名生產企業購進的非視同自產貨物。
(9)農業生產者自產農產品。
(10)油畫、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出口免稅的貨物。
(11)外貿企業取得普通發票、廢舊物資收購憑證、農產品收購發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貨物。
(12)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13)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4)以人民幣現金作為結算方式的邊境地區出口企業從所在省(自治區)的邊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國家的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
(15)以旅游購物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貨物。
(16)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17)特殊區域內的企業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18)同一特殊區域、不同特殊區域內的企業之間銷售特殊區域內的貨物。
(19)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
(20)不能收匯的出口貨物(視同收匯的除外)。
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和退稅,應當轉入成本。
11、出口貨物勞務的免稅申報期限是如何規定的?答:出口企業當年出口在次年4月30日前未能辦理退(免)稅申報的,可以在5月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
非出口企業(主要指的是無進出口經營權的商業企業)委托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在貨物勞務免稅業務發生的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已申報增值稅退(免)稅,卻未在規定期限內向稅務機關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如果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前已確定要實行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可在確定免稅的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已經申報免稅的,不得再申報出口退(免)稅或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12、符合免稅條件的出口貨物勞務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如何處理?答: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免征增值稅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
來源:南京市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