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貿易企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問題:
整個加工過程中的某個工序自己做不了,需要委托其他企業;
接到一個大單,自己的加工能力“吃不下”,放棄又不甘心;
交貨期臨近,開足馬力也無法按時完工;
由于設備、員工、場地等等原因,導致無法正常生產……
遇到這些問題時,相信很多企業會想到一個解決的方法:求助于其他企業代為加工。這就會帶來我們接下來要討論的“外發加工”的問題。
外發加工,按照海關的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規定是指,經營企業委托承攬者對加工貿易貨物進行加工,在規定期限內將加工后的產品最終復出口的行為。
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業務,除了要遵守海關對加工貿易管理的一般性規定外,還要就外發加工業務,單獨進行備案和申報,如果違反規定,僅僅是沒有備案或者申報,將可能面臨貨值5%-30%的罰款。
對于加工貿易企業來說,收取加工費是最主要的盈利來源,但加工費的多少與貨值并不是直接相關的,有時甚至會出現貨值上億的加工貿易業務,加工費可能只有幾十萬元的情況,但是,海關在對違規外發加工行為進行處罰時,并不是以加工費為基礎,而是以貨值為基礎,所以,一旦企業受到處罰,很有可能出現收取的加工費還不足以繳納罰款的悲慘狀況,是不是很恐怖?
企業辛辛苦苦掙到的加工費,可能因為只是沒有按照海關要求開展外發加工就被罰得一分不剩,這樣的風險值得所有加工貿易企業高度重視,積極防范。
那么,加工貿易企業如果需要開展外發加工,除了海關對加工貿易的一般性規定,還要注意哪些外發加工的特有規定?應該怎樣做才是外發加工的正確打開方式呢?
我們注意到,在外發加工的定義中,出現了“經營企業”和“承攬者”2個主體,他們分別指:
經營企業—負責對外簽訂加工貿易進出口合同的各類進出口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經批準獲得來料加工經營許可的對外加工裝配服務公司。
承攬者—與經營企業簽訂加工合同,承接經營企業委托的外發加工業務的企業或者個人。
下面,我們就分別從這2個主體的角度來提示大家需要注意的關鍵點:
經營企業
1.備案
以往海關將外發加工作為一項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管理,隨著簡政放權的深化,2014年開始,海關對外發加工的管理改為“備案制”,要求企業“自外發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如果企業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手續,就可能遭受貨值5%-30%范圍內的罰款,說這個手續“價值連城”,一點也不為過。
提示:
“外發之日”指首次外發,即對同一承攬者,只需要在第一次外發時備案。
將加工貿易貨物外發給多個承攬者時,每個承攬者都需要備案。
聯網監管企業開展外發加工同樣需要備案,備案內容包括“承接企業、貨物名稱和周轉數量”。
備案信息發生變化的,海關會要求企業變更有關信息。
2.申報
海關規定,“在貨物外發之日起10日內申報實際收發貨情況”,也就是說,備案只是告訴海關“我要外發了”,而具體外發了什么貨物、多少數量等情況,還要把實際情況向海關申報。
企業切不可以為已經辦理了備案,就可以隨意外發,不用考慮海關方面的問題了,如果沒有申報實際收發貨情況,仍然將被作為違規進行處罰。
提示:
同一手(賬)冊、同一承攬者的收、發貨情況,可以合并辦理申報。
海關規定,對資信良好的企業,可適當延長實際收發貨情況的申報時限。不過,這只是一項原則性規定,缺少實際的操作指引。
3.擔保
單純開展外發加工業務,海關不會要求企業提供擔保,但是,在2種情況下,海關會要求企業提供“相當于外發加工貨物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保函,一是“全工序外發”,一是“跨直屬關區外發”。
如果外發情況變化,導致應繳稅款增加的,海關還會要求企業提供補充擔保。
提示:
因為外發加工而提供的擔保,在核銷結案后,海關應當書面通知辦理擔保退還手續。
從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企業無正當理由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海關會發布公告,自發布公告之日起1年內,企業仍未辦理退還手續的,擔保的財產或者權利將被變賣或者兌付,上繳國庫。
4.不可轉賣
外發加工顧名思義,是經營企業委托承攬者進行加工,海關明確規定,“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轉賣給承攬者”。
外發加工過程中一旦出現“轉賣”的情況,問題的性質就會發生變化,外發加工在備案、申報方面的問題屬于違規,性質較輕,而“轉賣”已經涉嫌倒賣加工貿易貨物,性質要嚴重得多。
提示:
外發加工應當絕對避免出現任何形式的“轉賣”,即使是經營企業將貨物轉賣給承攬者后再向承攬者回購成品,即俗稱“雙作價”的做法,盡管最終貨物出口,海關仍然會對轉賣的行為進行處罰。
5.全部出口
加工貿易的成品全部出口,是海關對加工貿易管理的最基本要求,也是加工貿易企業必須堅守的“底線”,外發加工當然也不例外。
外發加工過程中,只要沒有補交稅款,無論是料件還是成品脫離海關監管進入國內,都將使企業面臨至少是補稅+罰款的處理。
提示:
經營企業要保證全部出口,除了在自身業務中不出問題,還要加強對承攬者的監督,通過協議約定、實地核實等方法防范相關風險。
6.可以不運回經營企業
為方便企業,同時也為了增強監管規定的實際可操作性,近年來,海關在經營企業外發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的處置問題上,經歷了一個180°的轉變,從“應當運回本企業”,變為“可以不運回本企業”。
提示:
可以不運回有一個明確的前提條件不可忽視,即“經營企業向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不運回,這里的“相關手續”可以是成品出口、退換、內銷征稅等等。
承攬者
1.配合經營企業
盡管承攬者不直接承擔向海關辦理外發加工備案、申報等手續的義務,但應當配合經營企業,提供備案、申報需要的相關資料。
2.配合海關監管
承攬者作為加工貿易業務中的一環,也應當配合海關監管,按照海關相關規定和要求,在加工貿易成品全部出口、征稅前提下內銷等方面,不要因為承攬者自身原因出現問題。
3.不可再次外發
這是海關管理規定中專門針對承攬者的唯一要求,即“承攬者不得將加工貿易貨物再次外發”,海關的這一禁止性規定沒有任何例外或前提條件,承攬者不可以任何理由再次外發。
4.不可自行處理
對于可以不運回經營企業的剩余料件、邊角料、殘次品、副產品等,承攬者切不可自行處理,一方面在前面已經提到,可以不運回是以經營企業辦理相關手續為前提,承攬者自行處理可能導致經營企業無辜“躺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海關規定;另一方面,承攬者自行處理也可能在經營企業與承攬者之間產生經濟糾紛。
以上是我們針對外發加工業務容易出現的問題,為大家做的風險提示,建議加工貿易企業開展外發加工時,充分認識相關風險,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辛辛苦苦掙到的加工費還不足以交納罰款的不幸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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