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ATT第20條: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影響貨物貿易的政策,在某些條件下,例外于GATT的一般規則。
(2)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明確認識封環境目標。
(3)農產品協議:環境項目不需要削減補貼。
(4)補貼和反補貼協議:為適應新的有關環境的法律,允許進行補貼,數量可以達到公司成本的20%。
(5)知識產權協議第27條:對于威脅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對環境有嚴重損害危險的專利。政府可拒絕授予。
(6)服務貿易總協定第14條: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而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在某些條件下。例外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一般規則。